時代中國公告稱,如說明文件所載,「重組生效日期」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日期:(i)由本公司公布為重組生效日期的日期;(ii)在重組條件已獲達成或在本計劃允許的范圍內已獲豁免的日期當日或其后十(10)個營業日內發生的日期;及(iii)在最后截止日期當日或之前的日期,該最后截止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本公司與多數計劃債權人另行協定的較后日期及時間。
本公司一直全力以赴推進重組條件的達成。其中,如該等公告所載,本公司已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發行代價股分及強制性可換股債券取得股東所需批準,高等法院已就計劃頒布批準令,且計劃生效日期已落實。
于本公告日期,根據目前可得數據,本公司預期無法及時取得所有必要的監管批準,以令建議重組能在現行最后截止日期當日或之前完成,因此,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最后截止日期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便有更多時間達成尚未達成的重組條件。
信息代理已就上述建議延長事宜向計劃債權人發送一份通知(「延長通知」)。計劃債權人可透過結算系統提交同意指示,或透過延長通知所載網站表明其是否同意上述建議延長,截止時間為香港時間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
除延長通知所詳述的上述建議延長事宜外,建議重組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將維持不變。
本公司將在適當時候另行發出公告,向本公司股東及其他投資者通知與建議重組有關的任何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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